2006年1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服刑犯还能当村主任吗?
  问:服刑期间的村民能当村委会主任吗?
    答:《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要求的重要规定,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称职的基本条件。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显然已经不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之职,应依据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8条的规定,在服刑期间停止其履行职务。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停止履行职务不同于终止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停止职务不视为“出缺”。
    问:村委会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能否担任原职?
    答:《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其履行职务。具体操作程序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该村民委员会即停止履行职务。关于具体以何种形式告诉村民及本人,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该成员停止履行职务的原因及时间。
    本报法律顾问组